“范文大全” 调研报告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15 来源:调研报告 手机版

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在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从我国几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它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法院调解制度再一次被提到了重要位置,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民事诉讼中调解工作的基本做法:

  与判决相比,调解结案的好处在于:1、直达诉争双方的思想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由于许多民事案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单纯的财产关系,而且还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情感世界,因此,用判决的方式很难更好地解决这类纠纷。调解能很好地抓住当事人之间矛盾症结,既能从事实上又能从思想上、心理上彻底解决这类问题。2、案件调解结案后无须启动二审程序,当事人一般也没有提起申诉,很少启动再审程序,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大多能自觉地履行从而减少执行案件数量,减轻执行环节的压力,这样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3、诉讼中的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制度的实行,简化了繁琐的诉讼程序,及时开展调解,提前解决纠纷,这样减少了诉讼环节,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采取调解方式审结案件,不但能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防止各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由于民事诉讼调解具有诸多优越性,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的巨大功能作用,受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和法官们都乐于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上存在片面性。首先,对民事诉讼调解的地位认识片面。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着重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强化庭审功能,强调当庭宣判率,从而制约了法官在庭前、庭审、庭后调解,削弱了法官的调解意识,导致部份法官不再重视调解,而过于热衷于裁判权的行使,甚至简单采取“一判了事”的方式结案。

  (二)工作上存在敷衍性。

  由于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份法官对调解工作采取敷衍的方法,因调解工作法官需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做了大量工作不一定达到预期目的,费工费力,有时甚至出力不讨好,不如判决结案简单明了,所以,调解与否并不重要,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便顺水推舟不再作调解工作,导致调解流于形式。

  (三)方法上存在单一性。

  有些法官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只是在走程序,在庭审中征询当事人意见,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则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即终止调解;若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便终止调解;法官不注重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分清是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不能充分发挥法官调解案件的能动作用,只是被动的简单应付了事。

  (四)督导上存在软弱性。

从法院督导职能上看,对民事诉讼调解的督导没有过硬的措施,一是没有建立起规范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使调解工作存在任意性;二是没有硬性的监督措施,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督导没有形成制度化、责任化、指标化,对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追究承办人,顺应了审判人员不愿作调解的心理,也是导致调解工作弱化的重要原因。

  (五)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导致调解的难度加大。

  随着法律知识的日渐普及,受当事人对诉讼的期待过高,有的缺乏理性判断的能力和对诉讼成本的核算,对司法公正,尤其是对法官调解动机的怀疑,及欲通过关系影响司法的意图、矛盾激化状况下与对方鱼死网破的决心,以及通过诉讼拖延时间,以达到某种目的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致使案件调解难度增大,调解结案率降低。

  (六)律师介入的原因,使调解的机率降低

  案件中有律师代理,一方面有的律师能够配合法官,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能够增大调解成功的机会。但由于律师代理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更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律师对法律的解释和判决的预测经常会给当事人以不十分确切的期待或盲目的乐观,而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此外,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也是刺激当事人期待诉讼高回报的因素之一。

  三、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建立完备的调解制度体系,法院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形式,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定,这些条文构成法院调解制度体系。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法院调解的规定以及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可以说构成了一个体系,但是,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的高度来要求, 还可以对现行的法院调解制度作进一步的完善,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调解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这一点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美国百分之九十的案件未到开庭阶段,即在庭前准备阶段解决,把调解程序与阶段充分扩展,实行调审分离与即时调解。实行在起诉送达阶段由立案法官“送达调”,在举证、询问阶段由法官“答辩调”,在庭审前准备阶段的“即时调”,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与在庭审阶段的“庭审调”五调结合,完备调解体系。

  2、界定法院调解案件的范围,如前所述,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适用调解。法院可调解案件范围应排除以下几种案件: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5、无效的民事行为需要予以追缴或民事制裁的案件。

  3、规范调解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还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调解的方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以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并达成协议,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4、处理好久调不决与审判效率的关系,规定调解期限

  强调调解不能只重调解,强调调解是强调调解的自愿性,而不是强调调解的结案方式的比例,必须改变审判实务中出现的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久调不决等违反自愿原则的操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没有调解诚意,应及时判决,提高审判效率,从而避免久调不决的现象。

  5、对调解悔约的,加大惩戒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针对目前存在的当事人一方并不真心调解,而借调解之机让对方当事人做重大让步,以降低标的额,而后仍不履行,另一方再申请执行只能以重大让步以后生效的调解书数额进行的情况,建议在调解协议中强制加上“如不履行协议,将……”的惩戒条款,以禁止恶意调解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

    相关范文推荐
    • 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这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如何顺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能动地把握干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我们认为,必须从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入手,积极探索面向新世纪的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从新的形势对干部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着眼,进一步转换思想观念,逐步确立以“立体、宽带、刚性”为特征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思路    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

    • 关于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政府为促进农村文化建设,积极构建全面覆盖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XX年全省安排6000万元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XX年安排1个亿,XX年将增加到1.2亿用于开展农村三项文化活动。为更好地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文化事业专项资金用好、用活,按照全市开展的“春节回乡见闻”调研活动的相关要求,我们通过集体座谈、征求意见等形式就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初步探讨和调研。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建制乡(镇、场、区)16个,行政

    • 2020年关于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了全面了解我县新型农业经营现状,进一步推进我县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工作, 6月上旬,县人大农环工委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就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开展了调研。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部分乡镇、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实地察看,并召开座谈会,广泛听

    • 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

    • 乡镇发展高效农业生产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镇大力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着力发展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努力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目前,全镇初步形成了以点带面辐射全镇,以企带农增加效益的新格局。但是,我镇的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与镇委镇政府的要求和先进地区的成效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一、深入剖析原因,对症下药求突破。  针对我镇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方面滞后的状况,镇党委、政府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剖析原因,着力寻找突破口。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造成我镇目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农民思想观念比较保守,仍抱住传统农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