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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合同担保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借款合同 手机版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以下是范文大全小编整理的个人借款合同担保,欢迎参考阅读。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范文一

  出借人:

  保证人1:

  保证人2: (以称债权人) (下称保证人)

  绝于借款人 (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了编号为 《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且保证人已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完全了解主台向的内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圆台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

  1.1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下债权人发放给债务人的借款本金(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保证担保范围

  2.1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值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三、保证方式。

  3.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4.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本台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起二年。

  4.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办理借款展期予续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到期日起二年。

  4.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借款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权人主张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五、保证责任

  5.l如果主合同项向下借款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应付款项,保证人应无条件地向债权人立即清偿保证范围内的所有应付款项。

  5.2保正人款及时履行保证责任的,还应承担债权人向其索偿的诉讼费用、律师谢、差旅费、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以及其它相关费用。

  5.3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它担保方式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它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债权人是否向其它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能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提出异议。

  5.4主合同项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保证人之间对

  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的承诺和保证

  6.1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真安性、完整性;同意债权人对其资信、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6.2签署和履行本保证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瑕疵。

  6.3保证人碰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3.1保证人或家庭成员发生对经济状况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的:

  6.3.2保证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6.3.3保证人对外投资数额较大或成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3.4保证人发生对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如涉嫌违法犯罪或发生重大疾病等;

  6.4保证人承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仍需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增加借款金额、非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办理展期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仅按主合同原约定的借款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有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保证人保证其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己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否则,由此而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保证人应往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全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债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解决。

  8.2在争议解决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9.1本合同主债权设定了其他担保权的,则债权人可以选择使担保权的顺位(包括同时或先后)以实现债权。

  9.2各方向对方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送大讯息的,在通讯发出后的合理时间视为送达;如果通讯地址有变更,变更应该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9.3

  10.文本及生效

  10.l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方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10.3如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同意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两年。

  第十一条、提示及声明

  11.1债权人己提示保证人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

  11.2保证人声明,债权人已就合同条款作必要说明,保证人在合同条款与债权人理解一致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否则已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清楚。

  债权人:

  地址: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活:

  保征人2: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范文二

  出借人(全称): 借款人(全称): 保证/抵押人(全称):1. 2.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胯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

  (一)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

  入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执行固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 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第三条 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出借人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偿还。 第六条 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第七条 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绝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绝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抵押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第九条 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其他条款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担保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终止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 第十四条 声明条款

  1.借款人、保证人有权清楚的知悉贷款的各项条款。

  2.借款人、保证人已经全面阅读、准确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借款人、保证人要求,出借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都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章): 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证/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住宅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借款合同担保范文三

  咀方(担保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担保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住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绝于甲方与借款出借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 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币 万元,期限 年/月。现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同意为甲方向借款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期限为 月的担保。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就乙方有偿向甲方提供借款担保服务的内容、合同的生效条件及风险责任等实质性条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担保范围

  1、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的主债务的本金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担保服务期限为 年/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是:主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具体的范围以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其它担保文件为准。

  3、乙方为甲方办理贷款担保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保险费、抵押/质押登记费、见证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反担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前,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担保措施:

  2、甲乙双方对上述反担保措施将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约定与具体的反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具体的反担保合同内容为准。

  3、甲方保证乙方为上述反担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权利。

  第三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甲方声明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权益的下列事项: ①与银行或银行主要负责人恶意串通、互涉重大违纪、违法或法律纠纷;

  ②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或其他争议; 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其他情况。

  3、甲方保证在法律上有资格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证有足够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东会、董事会授权时,已经获得其股东会、董事会的充分授权。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时保证在事项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各类产权变更;涉讼事项;对外资金借贷;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甲方债权、债务的重大事项。

  5、无条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在借款合同签署后按月向乙方报送上一月度真实财务报表、银行对帐单以及乙方认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6、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反担保操作规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和权利凭证,提供反担保企业的资信资料,以及便于乙方实现到期权利和保障的各种授权书、委托书,并协助反担保单位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协议。

  7、甲方保证如借款人因有关资料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而索赔或涉诉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8、甲方向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融资用途及范围内使用融资款项。

  9、为抵销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证合同或保函项下的债务,乙方有权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10、甲方保证,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转移、转让财产清单上所列的财产。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经乙方书面认可的足额抵押、质押反担保情况下,甲方不得对外担保或者与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2、甲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13、甲方在担保期间,保证未经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处理其有权处理的各项资产、债权债务;如需举借新债或实施可能影响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经营决策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担保人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反担保物不存在重复抵押/质押、转让、出租或其他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行为。

  15、甲方保证在担保期间,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营、重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实行承包、租赁以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均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时乙方有权参与上述各种情形下资产清算核定和有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拟定。

  16、甲方保证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失。

  第四条 担保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咀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时,向乙方支付下列担保费、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1、担保费:

  ①担保费以甲方的借款总金额 万元为基数,按每年 %(百分之 )计收,共计 元;

  ②担保费计费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甲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还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担保费不予退还。

  2、滞纳金

  咀方应按时支付担保费、保证金等费用。延迟支付的,每延迟一天,按应付费用总额的 %向担保人支付滞纳金。

  3、其它费用

  乙方因提供担保服务而发生的咨询服务、资信调查、检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 违约行为及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违约:

  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中任何一项声明与保证的;

  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无偿赠与和有偿转让)的; ③如甲方抵押、质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凭证、反担保资料不实,致使乙方无法实现债权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转移、损害、拆卸、更换抵、质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诈行为;

  ⑤甲方虚构事实,故意骗取担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虽与乙方签署了抵押或质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者质物登记手续;

  ⑩ 在乙方担保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对外提供担保行为的;

  ⑪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规定将乙方所担保的借贷款项挪作他用;

  ⑫甲方存在损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2、当甲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①要求甲方继续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规定与乙方签署抵押或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手续;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或质押给乙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④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中任何一项声明与保证时,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担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借款人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⑤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抵偿甲方所欠的贷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损失时充抵赔偿金。不足抵偿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第二条所约定的反担保方式向甲方追偿。

  ⑥当甲方出现逾期偿付借款本息时,乙方有权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经营项目,并将从中所获收益用于清偿甲方所欠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清偿完毕后,乙方即时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辩权,甲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乙方仍有权抗辩; 3、如甲方未按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履行义务,导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担代偿担保责任,则甲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①将应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偿款项,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内,甲方应当返还给乙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代偿款项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②甲方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偿款项的利息(从乙方实际向借款人支付代偿款项之日起计算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上述款项之日止);

  ③乙方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评估、鉴定、登记、公证、抵/质押物拍卖、变卖等费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用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④甲方有上述违约行为的,应当向乙方支付担保的借款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其损失超过违约金部分的差额;

  ⑤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选择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项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提前还款情形

  出现下列情况,甲方应无条件提前归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主张反担保权利:

  1、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反担保人违反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损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现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提前实现反担保权的事项;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或出现涉诉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担保责任的。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完全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有效。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咀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代表签名,以及乙方和授权代表签名、盖签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担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 三 份,甲方 一份、乙方 二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咀方: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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