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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部长学习依法治国决定体会

发布时间:2018-06-15 来源:心得体会 手机版

宣传部长学习依法治国决定体会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观《决定》全文,始终贯穿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理念新论断,提出了新目标新原则新格局新部署新要求。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其通过的《决定》在中国法治史上已经树起了一个新的里程碑。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丰富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丰富和创新的内容是多方面全方位的,但是,《决定》通过理论创新、思想解放、理念升华,对党的领导与法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治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三大关系认识的全面深化所形成的理论成果,无疑需要我们深刻领会把握。(论决定的里程碑意义)

  《决定》旗帜鲜明地阐明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从理论上解决了党的领导与法治兼容的核心问题。这是理论创新的成果。xx总书记在对《决定》进行说明时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说到加强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就认为党在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制约,党是法外之党,是人治,是历史倒退。一说到加强法治,就认为削弱了或者丢掉了党的领导,就走上了西方的宪政之路,脱离了四项基本原则。这样的观念,总是把党的领导与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四中全会《决定》通过理论创新,重点解决了党的领导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即不相容或不兼容的问题。具体而言,从根本保证、基本经验、根本要求和一致性四个方面阐明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辩证关系,一是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二是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三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四是阐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并且确立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四大职责: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决定》旗帜鲜明地喊响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解决了党的领导下的宪治宪政与依法治国的问题。《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是思想解放的一大成果。这里的依宪治国与依宪执政不同于西方的宪治与宪政。我们的依宪治国仅仅是依法治国的第一要求,但不是全部要求。依宪执政也仅仅是依法执政的第一要求,而不是全部要求。我们没有仅仅停留在“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这一基本层面上,而是提出“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并将之完善为一个庞大而系统的建设工程。《决定》在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后,作了进一步的系统阐述:“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明确指出,这一目标有三大前提条件: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此基础上,才提出了“五大体系”的建设任务,和“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方法手段,最后把终极目标落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从而实现与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精神的一脉相承与高度一致。这样,逻辑清晰地阐明,我们必须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和一系列法律制度建设与完善,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不同方位,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决定》旗帜鲜明地强调党内法规要同国家法律相衔接协调,解决了党法与国法孰大孰小的问题。这是理念升华的成果。《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故而,《决定》要求要“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全会也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过去,确实存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问题,甚至有党内法规违反法律的情况。或用党内法规的处理代替国家法律的惩处。让部分人攻击我们党的“党法”是大于“国法”的“家法”。党法是针对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要求更高、规定更细、执行更严,是正常的。正如《决定》所强调,“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任何共产党员、任何党组织,凡是违反“国法”,肯定已经违反“党法”。多数违反“党法”的行为,都或多或少地触及到了“国法”的红线。决不能把“党法”的处理当做违法犯罪行为的挡箭牌,用“党法”替代“国法”,让违法犯罪行为逃脱国家法律的制裁。相反,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在宪法和国家法律框架内,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与法律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严管党治党,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四中全会和《决定》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并“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党的领导与法治、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依法治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三大关系问题的认识深化及其哲学逻辑的厘清,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法治实践扫除了思想障碍、精神禁锢,其意义一定是里程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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