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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招生改革: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9-12-22 来源:调研报告 手机版

  高校招生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本着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国家教育发展的原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研究机构合作,对国内外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高校招生改革:大学招生考试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目的及意义

  教育是决定中华民族兴衰的千年大计,是关系中国长期持续发展的最重要的国家利益,是宪法要求政府切实履行的基本义务,而受教育机会也是宪法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近年来,中国教育在不少方面取得突破,基本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目标,并完成了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向大众化的历史性跨越。然而,正如xx总理今年9月在北京市第35中学听课后指出,中国教育“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适应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1]以高等教育为例,中国大学普遍实行的招生指标制度就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中国在许多领域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但是高等教育的计划体制不仅没有缓解,而且近年来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加剧。分省招生指标制度造成大学生源的地方化和录取标准的严重不公,损害了广大地区的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使大学不能得天下之英才而教之,使中小学不可能推行真正的素质教育,使个人得不到正常的德性和智力发展,使国家得不到适合政治、经济、社会与法治建设的人才。

  大学本科是青年成长的关键阶段,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对国家人才培养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大学教育,招生与考试制度决定了大学可以招收和培养什么样的学生,学生可以接受什么质量的大学教育并成为什么样的人才;对于基础教育,招生考试更是发挥着“指挥棒”作用,引导全国每年千万考生乃至每一个中小学生的学习方向。招考制度改革事关中国每一个青少年的受教育机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潜力,理应成为国家制定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中之重。

  由于高校招生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系统工程,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是系统分析中国高校招生考试制度存在的特殊问题,并正确认识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规律。本着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和国家教育发展的原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美国华盛顿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大学、杭州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研究机构合作,对国内外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和问卷调查。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初步形成了此调研报告,供教育部在起草和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过程中参考。

  二、调研主要内容

  (一)中国高校招生存在的普遍问题

  要在全国范围内振兴教育,必须实现教育资源和受教育机会在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然而,目前全国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布仍然极为不均衡,城乡差距尤其显著。在高等教育领域,广大农村没有一所大学,几乎所有全国知名学府都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更严重的是,部属重点院校对本地考生保留了远超过考生人数比例的招生指标,形成了严重的大学招生地方化,产生了一系列值得警惕的社会后果。

  1、违背宪法原则,剥夺平等机会

  高等教育机会是最重要的公共资源,理应按照机会平等原则公平分配给所有公民。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表明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受到国家的平等保护,而不应该因户籍地等不相关因素而受到歧视。然而,部属重点院校的分省招生指标制度对本地考生给予特殊照顾,严重歧视了外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明显违反宪法规定的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众所周知,北京大学不是北京的北大,而是全中国的北大,但是北京考生考取北大的机会却要比山东、河南等省的考生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上海、江苏、浙江、武汉等地的招生地方化甚至远比北京大学严重,诸如复旦、浙大、武大、南大等国家重点支持的“985大学”在本地录取考生达到招生总量的百分之三四十,有的甚至高达50%。

  虽然目前已有16个省市实行“自主命题”,不同省份的高考成绩失去可比性,高考丧失了统一衡量标准的功能,招生指标体制的地域歧视也变得不那么明显,但是地域歧视的实质并没有改变。只要看看各大大学的招生指标分配,就会发现在所在省市自主命题前后没有实质差别,因而同一所大学对全国各地考生设置的录取门槛实际上和以前一样不平等。“自主命题”不仅不可能改变大学招生地方化的事实,而且恶化了招生地域歧视的性质;如果说统一高考时代仅限于录取分数的不平等,那么现在则已经失去了统一的衡量标准。

  事实上,目前的大学招生指标体制不仅保护本地考生、歧视外地考生,而且对于外地考生群体也显示出严重的差别对待。XX年,北京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天津投放的招生指标为10人,在上海投放的指标为4.8人,但是在山东与河南投放的指标却只有1人,在广东与安徽投放的指标更是不到0.7人,导致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相差好几倍甚至十几倍。[2]同年复旦大学对每万名考生在浙江投放的指标为5.2人,在北京投放的指标为4.2人,而对河南与内蒙古投放的指标都仅略超过0.4,不同省市的单位招生指标同样相差巨大。如此显著的差别待遇不仅侵犯了不同省市考生的平等录取机会,而且使招生指标的地域分配带上人为复杂性和巨大任意性,为大学招生腐败和幕后交易提供了温床,对招生过程的法治化与公开化则设置了重重障碍。

  更不用说,大学招生地方化直接造成教育资源的错误配置,使最好的学生得不到最好的教育,使师资和研究实力最强的大学失去了培养顶尖学生的机会,进而降低大学教育质量并浪费国家教育资源。

  5、引发公众不满,影响社会和谐

  目前,高考招生歧视引发的地区利益冲突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缘由。大学招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侵犯了全国大多数地区的考生利益,理所当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不满。在今年3月“两会”期间,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腾讯网联合举办了针对大学招生制度的网络民意调查,结果显示高达3/4的网友认为现有的大学招生政策对全国各地的考生不公平,同样比例的网友认为部属大学按省份投放招生名额的做法不公平。对于某些大学以“学校的历史传统”、“往年招生历来如此”等作为向不同省份分配录取名额的理由,3/4的网友表示不能接受,其中高达46%的网友强烈表示“完全不能接受”。[3]由此可见,大学招生制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众矢之的,不仅引起了许多网民的不满,而且也容易激化不同地区的矛盾。

  为了保障各地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遏制普遍盛行的大学招生歧视、促进整个国家的人才培养和自由流动、构建和谐社会秩序,中国大学招生和考试制度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但在提出针对中国现状的改革方案之前,有必要适当参照和借鉴其它主要国家的相关经验。高等教育和招生考试存在一定的普适规律,任何国家的教育制度都应该符合各国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律。如果中国大学的招生指标制度偏离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招生考试模式,那么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就更值得怀疑了,而世界各国的主流模式也为中国招考制度的改革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二)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为了借鉴和比较世界主要国家,我们调查了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瑞士、德国、法国、印度、日本等国的招生考试制度,不同国家具有大同小异的高等教育体系。简言之,可以根据大学的性质将世界各国的大学分为三类:国立大学、地方公立大学和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类似于中国的“部属大学”,由中央政府设立并主要依靠中央财政维持;地方公立大学则是由州、省或其它层次的地方政府设立,主要依靠地方财政维持;[4]私立大学相当于国内的“民办院校”,由私人创办并主要依靠学费、私人捐赠等民间资源维持。

  纵观世界主要国家的大学招生制度,不难发现以下普遍规律:一是根据宪法或法律规定,国立大学有义务对来自不同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对本地和外地考生在原则上采取平等的录取标准;二是地方公立大学可以照顾当地考生,对本地和外地考生实行不同的录取标准,但是如以下德国宪法判例显示,即便地方公立大学对当地考生的照顾在有些国家也存在宪法上的限度;三是私立大学一般遵循因材施教、择优录取的原则,没有义务也没有动力对本地考生给予任何特殊照顾。对不同国家的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高度一致的:除了某些国家的地方院校之外,所有这些国家的大学招生政策都没有地方保护主义,更没有设置地区指标制度。

  1、国立大学——机会平等不容许地域歧视

  在我们所考察的国家中,凡是国立大学都在宪法或法律上有义务对所有地区的考生一视同仁,不得在招生标准上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当然,并非所有国家都有“国立大学”;尤其是联邦国家强调地方自治,因而公立大学往往是由州或地方政府设置的,譬如美国没有一所大学可以被定性为“国立大学”,但是某些更偏向中央集权的联邦国家仍有“国立大学”。譬如实行联邦制的印度和中国同样都是人口大国,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也大致相当,但是印度的公立大学招生却从来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地域歧视问题。从1947年印度独立到最近几十年,印度的绝大多数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公立大学可以自主制定招生政策,但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多样性和不同地区的代表性,印度大学的招生政策并没有地域或其它方面的限制。

  单一制国家一般规模较小,中央集权特征也更为明显,公立大学往往都是国立大学,而这些大学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宪法平等原则,不得在招生过程中实行地域歧视。例如实行单一制的英国历来强调地方自治,因而“国立大学”(nationaluniversities)实际上具有相当程度的地方性,但是并不能在招生过程对本地考生给予任何特殊照顾。譬如布里斯托大学和伯明翰大学的招生活动确实主要针对本地学生,如与本地中学建立合作关系、进行招生宣传并鼓励本地学生报考,但是这几所大学的招生负责人均表示这些活动只是一种便利的招生策略,目的在于更有效地和主要的潜在申请人建立联系,而并不意味着本地申请人在录取机会上获得任何优势。因此,英国大学的主要招生标准是学术兴趣和能力,而非家庭所在地等不相关因素。

  我们认为,德国和印度的相关经验更值得借鉴,因为德国和印度体制和中国更为接近。同为联邦国家,德国、印度和美国对地方公立大学的招生地方化之所以采取不同措施,是因为德国和印度的中央化程度更高,因而即便地方公立大学也有义务遵循联邦宪法原则。作为单一制国家,中国只有一部宪法,宪法平等原则和受教育权同样适用于各级政府和各类公立大学;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部属还是地方院校,都同样有义务遵循宪法平等原则。因此,即便地方院校的本地照顾也应有一定的限度。尤其是地方院校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地理分布极不均衡,绝大多数师资强、待遇高、设施好的地方院校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江苏等财政实力雄厚的发达省市,而这种格局并非天然形成的,而是整个国家长期推行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结果。既然这些省市曾经是中央集权体制的最大受益者,今天也理应履行一定程度的全国义务,让来自其它地方的考生也能平等分享全国共同创造的地方优势教育资源;否则,如果任由地方院校照顾本地居民、排斥外来考生,只能加剧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

  3、私立大学——推动招生平等的楷模

  如果说美国的州立大学是招生地方化的典型,那么私立大学则成为招生平等的楷模。和州立大学等地方公立大学相比,美国私立大学招生呈现出高得多的国家化甚至国际化程度。由于私立大学在财政上并不依附于各州,州法显然也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私立大学录取标准向本州倾斜,私立大学也没有理由为了照顾所在州而牺牲自己的生源质量,因而几乎没有例外都以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作为录取的首要考虑因素。例如常年排名第一的哈佛大学在招生政策中没有提到任何地区照顾,当然也不存在任何地区招生指标。事实上,哈佛招生政策明确表示不对任何特定的学校、社区、州或国家设置配额。在高级中学的学业成就很重要,但录取委员会也考虑很多其它的标准,如社会参与(communityinvolvement)、在课外活动中的领导才能和荣誉以及工作经历。

  和美国相比,英国的私立办学的传统更加悠久,自牛津、剑桥开始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英国私立大学也同样是招生平等的典范,牛津、剑桥、伦敦等世界一流大学不实行任何地域指标分配制度。政府对大学招生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名额分配要求,因为具体的招生决策完全取决于各个大学本身,政府的职责在于监管而非直接插手大学招生政策。譬如作为面向全球的私立大学,牛津大学的录取标准非常明确,即考生的学术能力与潜质,包括考生的学习能力、学术兴趣以及以往经历与所申请专业的契合程度。

  英美私立大学的发展经验表明,民间完全有能力创办和管理世界最好的大学,而私立大学也完全有动力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因材施教、择优录取,打破地域等人为设置的障碍,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最优配置。如果中国行政主管部门放开对私立大学的管制,允许私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平等竞争,那么私立大学完全可以成为打破招生指标体制的主导力量。

  4、考试制度——多元而统一的评价机制

  一旦确立了大学招生的平等原则,考试制度也就相对明确了。综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考试制度,共性是极其明显的:在绝大多数国家,考试可以是多元的,但是任何一种考试都是全国统一的。这是因为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招生提供评价标准,而不同类型的大学当然适合不同类型的考试,但是对于任何一种考试而言,考试又是全国统一的,否则就无法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招生标准,形形色色的招生歧视也就屡见不鲜了。为了保证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考试可以多种或多次,但是任何考试都必须具备全国统一的标准。

  英国的考试制度相当复杂,但是要进入研究型的高等院校,考生一般都要通过全国统一的普通教育证书高级水平(a-level)考试。有些大学(如公立的朴茨茅斯大学)只要求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有些大学则还要求第二轮考试。譬如在通过全国统考和纸面材料审核之后,牛津大学还对筛选出来的申请者进行面试,以测评申请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接受新思想和信息的能力、智力的灵活性和分析推理能力。牛津的面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竞争十分激烈,每年录取率都在10%以下。[6]

  邻国日本和中国同属东方文化,两国注重教育的国民心态和思维方式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而日本招生考试经验对于中国具有显然的借鉴意义。然而,日本的考试招生制度却和中国大相径庭,日本国立大学并没有地区性招生指标。和英国类似,申请日本的高层次大学需要通过两次考试:在全国范围内,由大学入试中心组织统一考试;通过“中心考试”后,大学还可以设置自己的学力考试。例如东京大学就有两次入学考试,但无论是全国统考还是大学自主考试,对日本国内不同地区的考生都是原则上平等的。

  招生地方化的辩护者大都将招生纠偏行动(affirmativeaction)和地方保护主义混为一谈,认为废除招生指标反而对少数族群和边远地区的考生不利,使这些地区的考生在重点大学中的比例锐减。这种混淆视听的主张显然是一种误解,因为保护少数族群、边远地区或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的纠偏行动和保护大城市既得利益群体的地方歧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废除招生指标并不要求取消针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招生优惠政策。为了促进族群和谐、校园文化多元并纠正边远地区教育不发达的偏差,针对少数族群、边远地区乃至贫困家庭考生的招生纠偏行动具有显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然而,即便是用意良好的招生纠偏政策也需要得到良好设计,才能使大学招生既能适当照顾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和基础教育落后的地区,又能有效防止不正常的“高考移民”现象并杜绝各式各样的加分造假行为。大学招生确实应该照顾贫困落后地区,但是目前的优惠政策过分简单化,容易造成“高考移民”和教育及社会资源浪费,使真正需要照顾的考生反而得不到照顾。为了使招生纠偏行动落到实处,《纲要》有必要规定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帮助各地发展完备的考生和家庭信息系统,为合理的招生优惠政策提供依据,同时统一规范各省的高考加分政策,将各省的高考加分项目严格限制在各国普遍承认、教育规律认可的必要与合理范围之内。

  从长远来看,中央应在财政能力许可的条件下帮助边远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分布。《纲要》应要求中央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部属高校通过互助共建、建立校区或独立分校等多种方式帮助不发达地区办学,逐步形成东部教育资源向西部辐射的纠偏格局和部属高校资源全国共享的网络体系。

  3、建立统一考试制度,鼓励大学招生自主

  招生地域公平的前提是存在统一的衡量标准,因而要求废除目前的分省命题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和评判标准。当然,全国统考并不意味着以往的“一考定终身”。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次考试难以全面准确考生的能力和素质,因而中央主管部门不仅应适当改革高考的形式和内容,而且可以参照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外经验,探索大学录取标准多元化的可行性与可能路径。在技术上可行并在制度上能有效防止不规范行为的前提下,大学招生可以在高考成绩之外参照高中会考成绩乃至学生平时表现等多种因素,尽可能全面准确地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但是考试制度多元化改革并不能否定统一考试的必要性,否则不同地区考生的平等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我们建议《纲要》以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利为中心,将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五到十年内形成公平而科学的考试体系。

  就目前看来,英国和日本等国实行的全国统考与大学自主考试相结合的高考模式最适应中国未来的教育发展。中国是一个考试大国,光是高考每年就有千万考生之多,一次考试确实难以全面准确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我们建议,《纲要》明确规定今后的考试方式及其制度安排,逐步形成全国统考加大学自主考试的二次考试模式。全国统考主要发挥初次筛选的功能,考核学生的分析、数理、语言等一般能力;大学自主考试则根据大学自身特长和需要,对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最终筛选。为了保证统一考试的公平、科学和权威性,国家应建立由教育专家组成的考试机构负责统考命题;如果命题涉及地方性知识,考试机构应由来自各省的教育专家组成,以保证命题的普遍性与典型性。如果可以做到不同考试的命题难度均衡,可以借鉴美国sat考试经验,每年组织多次全国统考;如果一年组织一次,可以在每年4月底或5月初进行全国统考,六月完成阅卷、成绩统计以及考生填报志愿,大学则可以在七月组织自主考试,八月完成录取工作。

  统一考试是为了保障全国考生的平等权利,而不是加强中央行政干预;在保障招生公平和考试统一的基础上,国家应赋予大学更多的招生自主权。中国某些重点大学虽然也被授权“自主招生”,但是招生幅度很小(招生指标的5%左右),而且程序倒置,结果造成自主招生比普通招生更不公平。目前,各大学在高考之前组织自主招生考试,必然严重限制了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人数和资格。由于大学没有能力允许全国的考生自由报名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分配给各地的考试指标必然受到严格限制,而且和普通高考相比更偏向大学所在的省市。事实上,即便在大学所在地,也只有重点高中的学生才有资格参加自主招生考试;如果所在高中不在大学允许范围内,考生不论成绩如何优秀都没有资格参加自主招生考试。这样的招考体制当然严重剥夺了考生的平等机会,因而已有学者将其戏称为“假自主招生”。[7]正确的做法是借鉴英国和日本的考试程序,先进行全国统考,在统考筛选的基础上各大学可以再进行自主考试。既然全国统考已经淘汰了大部分申请人,大学也就不再面临资源约束的困惑,完全有能力在第二次考试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一视同仁。当然,为了节省考生成本,层次相当的大学也可以组织联考,但是不论考试方式和组织主体如何,都必须保证对全国的考生完全开放、平等。在保证大学招生政策平等的前提下,中央完全可以放开大学招生自主权;大学可以自行决定究竟采取何种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全国考生的标准,有的大学可以纯粹依赖全国统考,有的大学可以在统考筛选基础上组织自己的二次考试,职业技术学院甚至可以不要求高考成绩,采用其它的考试标准。[8]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也没有必要局限在5%或10%范围内,而完全可以达到100%。

  实现招生平等和统一考试意味着全国基础教育体系将形成多元而同步发展的格局。一方面,统一考试将一如既往地对中小学教学体系发挥“指挥棒”作用。正因为如此,统考命题设计应慎之又慎,全国统考的科目应仅限于考察学生的数理化、阅读理解、逻辑推理等可以客观衡量的一般能力,而不应包括需要死记硬背或临场发挥的主观性或随意性较大的具体内容。如果统考命题设计科学合理,应能对锻炼学生思维分析能力、促进各地素质教育发挥积极作用。虽然边远贫困地区的基础教育可能面临一时的不适应,但是如果这些地区的中小学教学质量能够得到基本保障,它们应有能力迎头赶上,从而形成全国基础教育同步发展的统一体系。也只有全国各地的教学体系同步发展,才能保证整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与法治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既然全国统考只是测试学生的一般能力,各地和各个学校对于具体教材和教学方法的选择仍然掌握相当大的自主权;同步教学并不是一盘全国一统僵化的“死棋”,而是各地灵活掌握、多元竞争的“活棋”。

  6、制定招生考试立法,保障公民有效参与

  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并保障各地考生的平等权利,中央应在适当时机通过《大学招生考试法》。中央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制定大学招生和考试的法律规范,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推动制定国家法律,至少在《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中加入专门章节规定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虽然中央一直关注这个领域的立法并一度提出相关法律草案,但是立法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亟需加快立法步伐。高等教育是对人产生毕生影响的重要公共资源,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因而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有必要在这个领域制定专门法律。《纲要》应将招生考试立法作为中长期目标,力求在今后五到十年内制定中国第一部《大学招生考试法》,早日实现大学招生考试的法治化。

  大学招生与考试制度改革事关每一个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必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而改革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社会的满意度。中共xx大报告提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我们要紧紧依靠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形成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因此,和谐社会离不开有序而有效的公众参与。无论是招生考试立法还是《纲要》本身的制定过程都应做到公开透明,通过网络等渠道主动引导公众对某些重要热点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和参与,并充分尊重民间的智慧。中国近年来的社会进步表明,公众参与不仅是政府理性决策的基础,而且也是制度改革的推动力与正当性的最终源泉。

  中共xx大报告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并提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我们希望,《纲要》能按照宪法和xx大报告的有关要求,更新教育观念、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推动中国社会早日实现高等教育机会平等。

  [1] “xx听课笔记刊发:教育需大胆改革”,《新京报》XX年10月12日。

  [2]资料来源:北京高校(校本部)XX年招生来源计划,见http://news.xinhuanet.com/edu/XX-04/22/content.

  [3]参见“众议高考地域歧视是否存在”,《法制日报》XX年3月20日,投票结果见http://vote.qq.com/survey_project_stat/21368_true.shtml.

  [4]当然,个别国家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例如澳大利亚的某些高校是由省或地方政府设立,却主要由联邦政府资助,因而名义上属于地方公立,实质上是“准国立高校”。

  [5] 参见台湾地区司法院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选辑》(二),1991年12月,第80-114页。

  [6] 参见王立科:《英国高等院校招生考试研究》,厦门高校教育学院博士生论文,XX年。

  [7] 熊丙奇:“取消计划配额,才是实现高校招生均衡之道”,《东方早报》XX年9月25日。

  [8]对于21世纪教育研究院提出的分层考试民间方案,参见“中国中长期教育改革提出3种高考方案”,《扬子晚报》XX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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