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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研报告4篇

发布时间:2019-09-17 来源:调研报告 手机版

创新调研报告4篇

  为了全面推动我旗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促进人口计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旗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4月上旬,杨慧臻副局长带领宣教股工作人员,深入各苏木镇(场)嘎查村(居),采取实地走访、与干部群众座谈调研等形式,对我旗进一步创新人口计生宣教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束,杨副局长及时与相关股室认真讨论、分析,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并提出了近期改进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多年来,我旗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载体、营造氛围”的要求,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充分利用环境、阵地、网络、典型、文艺、新闻、文图、理论等宣传载体,搞好各大主题宣传活动,为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于人口计生工作大局,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存在问题

  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同基层人口计生干部、群众座谈了解到,目前,我旗人口计生宣教工作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开展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还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没有完全从群众的需求出发、按照群众所需要的和关心的开展宣传。

  (二)宣传形式单一,缺乏吸引力;宣传模式创新不够,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收效不明显。

  (三)各级人口学校、计生服务站(所)宣传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几点思考

  针对调研发现的问题,我们认为:深化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转变,是促进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的重要载体。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满足群众的需求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要全面提高我旗的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工作水平,一是应该根据群众所“好”制作发行宣传品。二是应该围绕群众所“乐”组织开展活动。三是应该关心群众所“求”提供信息服务。实施“两拓三改”的宣传模式。即:拓展宣传教育内容、拓展宣传服务的对象,改进宣传教育的方式方法、改进群众参与的形式、改进基层人口学校的培训。

  第一,宣传教育的内容要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宣传,拓展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宣传;从人口国情宣传,扩展到人口发展战略研究、人口安全的宣传;从生育政策的宣传,拓展到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依法行政、落实奖励优惠政策、社会保障的宣传;从男女平等宣传,扩展到关爱女孩、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婚育观念的宣传;从规范群众行为宣传,拓展到移风易俗、弘扬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的宣传;从强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履行义务的宣传,拓展到以人为本、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和享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权利的宣传;从进行避孕节育方法宣传,拓展到预防艾滋病,关注群众生育、生产、生活知识的宣传等。

  第二,服务对象由侧重于已婚育龄妇女,向全体人群延伸,形成青少年、成年和老年全人口覆盖的系统链条。重视青少年、流动人口及男性人口等特定对象的宣传服务。

  第三,宣传教育方式由单一的说教式宣传向多向的互动式、参与式转变;由突击性、一般性宣传向经常性、有针对性的教育转变,增强宣传教育的多样性、趣味性,吸引群众的广泛参与。

  第四,继续加强基层人口学校建设,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开展需求调查,分类指导,满足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培训形式要多样化,要有吸引力。

  四、近期具体改进措施

  (一)旗人口计生局要在每个苏木镇(场)确定1—2个试点嘎查村(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亮点工程,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推动全旗宣传教育工作上水平。

  (二)组织养生、美容、美化居住环境以及群众集体舞编排方面的专家,深入嘎查村(居)开展巡回讲座咨询,提高农牧(居)民精神文化生活质量,在提高群众生殖保健知识水平的基础上,满足群众求美、求乐的思想。

  (三)组织人口计生干部对计生政策法规的系统培训,使各级人口计生干部更好地掌握政策,为群众做好宣传服务。并通过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为内容的知识竞赛,强化各级干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四)旗人口计生局要树立高标准、高质量的公益广告宣传示范牌,并开展电视公益广告宣传。

  (五)全面开展国情国策进校园活动,引深和谐、幸福促进行动。

  (六)全面开展和谐、幸福促进行动宣传活动,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广泛和谐、幸福促进行动的理念,并通过开展系列活动,强化各界的认识,营造浓厚的氛围。

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

  把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作为中心任务,要求在经济和科技战略中集中体现自主创新;在科技任务中切实落实自主创新;在体制机制上有效保障自主创新;在政策措施上引导和激励自主创新。而其中关键的环节是,应当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高效的金融支持系统,以利于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公文易爱心文秘网文章-//www.fwdq.com 找范文,到公文易爱心文秘网]

  准确把握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不仅对我国的科技事业,而且对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从世界各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演进过程看,科技政策重点逐渐由促进科技的发展转向促进自主创新,各国政府为刺激经济发展,趋向于更积极地推动和指导技术创新,并努力将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金融政策整合为一体。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金融市场的交易效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和金融机构的交易效率逐步得以提高,使得金融业可以更好地为高科技发展和企业的自主创新服务。另一方面,金融业一直都在持续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世界各国经验表明,企业自主创新从而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依赖外部资金的支持。外源性资金的渠道主要是: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资助、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现代金融业的发展,最突出的是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逐步促进现代高科技的发展。

  金融的运行具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它是以还本付息为条件、有偿使用的资本。这个特点决定了借款人,无论是科研机构,还是科技企业,必须保证把贷款使用在能够产生经济效益、能够产生还贷资金的项目上。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的建设,核心是制度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具体说来,应该从几个方面进行着手构建科技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鼓励探索各种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

  一个可行的运行模式是,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科技担保公司合作,形成风险准备基金。由创新基金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资金给科技型中小企业、“863”“攻关”计划、重大专项等的承担单位,通过集成科技资源,利用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平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也可以通过科技贷款贴息,解决“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适当提高银行对科技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的比例,企业承付基本利息,政府资金负担上浮利息。例如,厦门市科技局为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先后于XX年4月28日、8月8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签订了“共同扶持科技型企业协议”,共同推进科技型企业的发展。XX年底,南京市科技局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共同开展“银政合作”试点,交通银行在两年内向南京市科技局推荐的科技项目给予8亿元的授信额度,南京市科技局负责筛选重点项目向银行推荐,对部分重点项目采用贴息引导科技贷款。

  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 >  二、探索建立科技产业发展银行或中小企业发展银行

  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型企业设立专业化的科技发展银行是自主创新的金融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步骤。科技银行或中小企业发展银行的有效运作关键是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如果银行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有信心、有能力对科技项目进行贷款支持。相反,银行如果没有足够的风险识别能力,可能选择放弃这个市场。这就要求银行要大力发展和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通过各种手段有效降低对企业的信贷风险,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担保形式,发放多种低风险的贷款;可以探索开展税款返还担保、股票股权抵押、保单抵押、债券抵押、应收货款抵押、其他权益抵押等多种贷款形式,解决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

  三、积极推进科技金融工具创新

  科技部门可以联合金融部门以创新的金融工具(如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发放可转换债券、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进行融资,既使银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弥补产业化的资金缺口,实现科技和金融、政府和社会多赢共利的目标。例如,“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债券”,捆绑了12个开发区、发债规模8亿元,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再例如,以股票作担保的表外研发证券(swords)就是一种重要科技金融工具创新形式。swords是在生物科技企业发展初期阶段常采用的融资方式。典型做法是:发行swords证券的企业负责管理投资运用;并根据预定价格的时间表有权收购所有公开发行的证券;相应地,投资者可得到在预先约定的时间段内以约定溢价价格购买该公司普通股的一个期权或认股证;一段时间后,该认股证可与原先购买的swords单位分开交易。

  四、建立自主创新企业的贷款担保制度

  许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普遍比较小,自有资金不足,对银行而言风险偏大,因此,往往难以获得贷款支持。为了促进扶持这些企业,政府可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政府财政出资专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基金,为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是我国自主创新金融支持制度的必然选择。设立贷款担保制度,可以有效减轻政府出资的压力,还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和民间资金,建立多点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选择和投资效率,从而形成“企业有所创新,银行有所借款,政府有所保证”的有效机制以及较合理的贷款担保和开放的资金供应系统,从金融支持上促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美国小企业局向小企业发放直接贷款已于1989年废止,而采用以贷款担保方式对小企业进行支持。日本的贷款担保措施更加完善,除对商业银行贷款给予担保外,还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实行连环保险。1974年1月,台湾地区推动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信保基金主要来源于当局及有关金融机构。信用保证的项目包括:一般贷款信用保证、商业本票保证之信用保证、外销贷款信用保证、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小规模商业贷款信用保证、进口税捐记账保证的信用保证、履约保证的信用保证、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青年创业贷款信用保证。在信用保证基金之外,1997年台湾当局又成立了“中小企业互助保证基金会”,推进各项辅导及互助保证贷款。该基金的主要运作为:中小企业互助保证为协助担保品不足的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

  五、着力培育良好的信用环境,建立合理的信用评级标准和体系

  必须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打造“信用社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的诚信环境。有关部门要搭建完善的共享信息平台,积极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体系和中小企业信用咨询机构,为银行提供中小企业全方位、多视角信用状况有偿咨询,可以使相关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资源,信用状况更加透明,降低了信息成本, 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发展的调研报告 风险定价成本也随之降低。同时,信用记录也增加了中小企业及其股东的违约成本,促使其主动增强对自身的风险约束。当前,特别要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企业的惩处力度,发挥法律强制作用,让失信者付出成倍的代价,形成不愿失信、不敢失信的机制和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有助于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权,强化其供应商与顾客的履约义务,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经营中的不确定性,而且降低金融机构的信息成本和风险预期,强化了债务人的风险约束,因而会有实质性收效。

  六、培育和支持一批中介服务机构

  要改变现有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单一、相互脱节、自我发展能力差的状况,促使中介机构如科技担保、评估推介等相互结合,为科技企业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综合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认定资质、委托任务等方式,给予扶持。中介机构的长期生存和发展,应依靠其服务质量和信誉,开办初期应得到政府部门经费支持,但要按照市场规律,引导其在竞争、服务中依靠自身能力求生存求发展,不能由部门长期供养。

  七、要注重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从国外经验来看,许多小企业都是通过创业投资市场来获得资金,最后发展成长为大企业的。通过风险投资形式为自主创新提供金融支持关键是要规避所谓的“上帝变野狗(god to dog)”现象,即风险投资企业出资时被视为上帝,一旦投入钱后被当做野狗并逐渐被摈弃所投资企业之外。这就要求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确保风险投资基金的适时退出,加大对成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金融支持。

  美国是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经济得以较快发展,高科技产业贡献很大,而高科技企业主要是通过创业投资市场筹资。1993年到1999年,美国风险资本急剧增加,1999年达到250亿美元,1999年管理基金达到800亿美元。目前,中国还没有形成灵活有效的创业投资市场,中小企业通过创业资本方式筹资的比例很小。因此,中国政府要积极采取政策措施,创造一个有利于创业投资生产和发育的良好环境,比如:通过立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组织形式、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完善企业上市、产权交易、兼并重组等资产流动机制,构建有效的创业投资体系,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数额,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 %,初中以下文化15870 人,占42 %。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 295人,占17 %;60岁以上420人,占 24 %;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 %;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 %;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 %;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 %。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 %。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 %,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 %。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三、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四)强化指导,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强与改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当前的首要任务。加快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的必然结果。人民调解工作搞得好,香不了,做不好,臭不了,干部视为“吃搭菜”的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指导管理水平。调查中暴露的问题,除了认识上原因外,指导不力、缺乏科学具体的指导方法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调查的3个社区中就有一个社区主任直言相告,社区工作很多,我们自己认为调解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但是上面没有要求,没有安排,我们只能是自我看重。可见城区人民调解工作与社区建设未能同步发展。有的调解主任反映,他们不知道怎样抓调委会建设,不知道怎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这些问题应引起深思。各级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负重加压,集中精力,抓住社区建设与人民调解改革的机遇,科学制定人民调解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指导与管理。二是加强司法所建设,增强指导管理力量。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着重抓住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两所一庭”建设以及国家对司法所建设投入国债资金的良好契机,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努力完成收编建所工作,并按照司法部提出的每个司法所不少于3人的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不断壮大司法所队伍。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赋予司法助理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指导管理职能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变司法所长长期是“光杆司令”和身兼数职的现状,切实改变给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下创收指标、下达收税费、联村办点等额外任务的现象,真正给司法员减负松压,还司法助理员“专职专用”。三是加强培训,为适应人民调解改革做好素质上的储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逐步实现在培训的基础上实行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用两年的时间做到全部持证上岗。要做好首席人民调解员聘任考核、颁证工作,保证“首席人民调解员”的质量。四是加强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有机衔接。要规范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学习、例会、纠纷管理登记、回访与档案管理五项制度,用制度规范工作,杜绝调解纠纷的随意性。要规范文书格式。使用司法部统一制订的各类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严格按要求填写,杜绝文书制作的随意性。要规范工作纪律与工作方法,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要严格遵守不收费的规定,防止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建立起联系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与合作,使人民调解工作向法制化、正规化方向健康发展。五是落实经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建议市、县、乡三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按一定数额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公开选任的社区首席调解员(专职)实行月工资报酬制,每月500元,由市、县(区)二级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并由区、县(市)司法局每月统一发放。乡镇首席调解员实行工作补贴,每月100元。要不断创新思路,拓展渠道,市、县(区)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抚恤金。要创造条件,解决调解人员的人生安全、养老保险等后顾之忧,以利于调解人员全身心投入工作。       

关于社会管理创新调研报告

  市委宣传部等同志承担的“xx”发展省市协作研究专项计划“社会管理创新研究”,对社会管理进行了调查研究,分析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市把社会管理创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建立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开展“领导大接访、部门大下访、矛盾大调处”三大活动,“千村万户大走访”活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矛盾纠纷“双排查”,举行信访维稳联席会议等;二是落实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市县乡村定期开展排查梳理活动,组织开展积案清理专项行动,全面推行领导包案制度,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三是搭建社会管理创新载体,加强乡镇(街道)政法综治中心建设,深入开展“五星级”村(社区)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城中村”综合整治,强化村(社区)“两室一办”建设,全面落实治安中心户长制度,织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通过上述社会管理创新,促进了全市社会稳定,近几年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实现了进京集访、进京非访、进京重复访三个“零登记”,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刑事犯罪率有效降低,公众安全感提高。

  市社会管理创新虽然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与群众的期望和发展的形势相比,还是存在一些不足问题,主要是三方面问题: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理念落后。少数干部思想认识滞后,认为管理就是“官”管“民”,把人民群众看成是管理的对象,忽视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仍较普遍,少数部门单位制订出台措施,重点考虑如何有利于管控,而较少考虑如何提高服务效能、维护群众权益,“为民作主”、“替民作主”多于“让民作主”,由此出现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不符的“强制型管理”、“高压型管理”。二是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僵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镇,对工作就业、子女就学、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业园区、城中村、拆迁安置区规模不断增大,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网络虚拟社会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但社会管理创新机制没有建立,基层基础管理薄弱,出现许多管不住、管不到、管不了、管不好的现象。三是社会管理创新手段陈旧。面对日益变化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少数干部不懂信息技术,不知科学管理,不善做群众工作,不会处置矛盾,满足于用老经验、老办法应付问题,遇事想当然,导致问题越来越多,矛盾越积越大。

  社会管理创新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树立正确的社会管理创新理念。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要树立正确的理念,用正确的理念引领、指导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本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社会公平有序、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心情自由舒畅,自觉去维护社会的稳定。要破除“官”管“民”陈旧观念,确保人民群众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不能单纯把人民群众看成是管理的对象,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制订出台措施,不是只考虑如何有利于管控,而是着重考虑如何提高服务效能、维护群众权益、多“让民作主”,少出现“为民作主”、“替民作主”、“强制型管理”、“高压型管理”等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陈旧做法。

  2.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任务。只有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任务,方向清、任务明,才能有的放矢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具体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是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着眼于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社会文明水平,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营造既安定有序又充满活力的良好局面;而不是要不惜一切代价、不计一切后果来维持社会稳定,更不是要把人管死,把社会管成一潭死水。明确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任务,我们在出台措施、开展实际工作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调动社会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格局,促进社会步入和谐发展良性循环的轨道。

  3.深化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与手段。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机制,要健全、完善、规范相关法规和制度,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良法善治、真诚服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深入发展。要突出抓好人的服务与管理,着力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维护各方各类群体的合法权益。要抓好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社区(村)服务,强化居(村)民自治,营造宽容关爱的社会环境,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要管理好网络虚拟社会,主动善用网络、唱响主旋律,引导行业自律,加强网络舆情监测,使网络虚拟社会沿着理智、建设性的轨道发展。要抓好社会组织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服务和推动地区社会经济繁荣发展。

  4、创新处理矛盾纠纷工作的方式。妥然处理矛盾纠纷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主要工作,要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妥善处理,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针对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督促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要根据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法律原则大力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做到息诉止争,化解矛盾,努力防止因矛盾激化引起各类事件,最大限度地化解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要从源头上消除引起上访的因素,切实做到“上访不扩大、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下大气力解决上访老户问题,对于多年、多次申诉的上访老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属申诉有理的,要坚决依法解决,不能再拖;确属无理申诉的,要依照政策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息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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